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摄影著作权AND肖像权

    人像摄影者最常遇到,或感到混淆的是相片的「著作权」与「肖像权」交叠的情况。

    以著作权而言,我国采用的是「创作保护主义」,著作人在创作完成时,无需登记或注册,即可拥有著作权。而「肖像权」则属自然人与生俱来的权利,每一个自然人都有权利主张自己肖像的使用范围、维护肖像的荣誉,并保障肖像可能带来的权益,所以它属于「人格权」之一,同样,也无需登记或注册,即可拥有肖像权。

    摄影者在「人像」摄影上,要避免掉肖像上的纠纷,要诀在于「事先的规范」、「善意的态度」及「合理的使用」,我们将进一步以更多的范例说明于下。

    一般人以为公众的「明星」或「运动明星」没有肖像权的问题,其实是不正确的,只有「新闻媒体」在合理的报导范围下,才可豁免这个约束,知名的韩国明星元彬,因为某私人公司未经他同意,以他的相片做广告,即曾向韩国法院提出肖像权的诉讼,索赔高达一亿韩币。很显然地,该公司是侵犯了元彬的「肖像可能带来的权益」,我们可以想想,若他的肖像可任意使用,那么,元彬在后续大概也接不到商业广告了。

    台湾三立电视台的主播林书炜也曾遭到药品厂商剪辑播报新闻画面,变成了名人证词广告,当初,三立电视台法务部在主张权益时,引用的即是「侵犯肖像权」。

    在我国的肖像权,尽管立法尚未完备,但是主张肖像权获得胜诉的案例甚多,因此,「肖像权」的话题在大陆的摄影界也曾喧腾一时,包括连公安局错刊了相片,导致民众被错误逮捕,当局也引用了「侵犯肖像权」来惩处相关的人员。

    南京的某摄影馆,因为工作上的便利,替南京军区的保卫部门摄影,结果,摄影师却以拍摄的结果来招揽客人,此事最后还上了大陆「解放军报」的社论(2001/4/1),引用的则是-肖像权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人身权之一,它包括公民对自己肖像权的制作、拥有和使用以及禁止他人使用的权利。....影楼擅自加洗军人照片作为广告,用来招徕生意,是一种明显的侵权行为,军人作为消费者,有权根据法律的规定要求侵权者停止侵害、赔礼道歉乃至赔偿损失。对拒不改正者,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。

    美国的汤姆·克鲁斯和妮可在离婚一年后,为了肖像权的问题,联手向法院递状,控告化妆品连锁店Sephora USA侵犯肖像权,并索偿高达1,500万美元的巨款。 目前,许多个人网站有时会搜集一些网络上美美的美少女相片,或是明星的相片,基本上,这也会存在「肖像权」的问题,例如,华纳音乐旗下的艺人孙燕姿,在公司的协助下,网络上建置了一个「孙燕姿全球互动网」,华纳音乐即曾特别地劝告网友,勿使用网站上孙燕姿的图片及资料,因为这会同时侵犯至唱片公司及孙燕姿的著作权及肖像权。

    全面地来看,当著作权抵触至肖像权时,法院的判例大多以「肖像权」的维护为重。我国民法中规定:「I、人格权受侵害时,得请求法院除去其侵害;有受侵害之虞时,得请求防止之。II、前项情形,以法律有特别规定者为限,得请求损害赔偿或慰抚金。」

    在摄影实务上:

1. 新闻媒体基于报导上的需求,在善意的报导、揭诸事实前提下,若发生「肖像权」疑虑,法院常会认定并不侵犯肖像权。

2. 「事先的规范」:对于模特儿的拍摄,我们可以事先予以书面合约规范,说明肖像的应用范围,如此便可避免无谓的争议。

3.「善意的态度」:对于街头、旅行的摄影,我们若可让对方明了我们是善意的拍摄、适当地礼貌性地征求对方的同意,一般都不会拒绝我们的拍摄。但这也会和区域的习惯有关,例如,美国地区相当重视个人的隐私,拍摄的限制便相当地大,而欧洲地区,则大多可以接受观光客任意地在街头进行摄影。

4.「合理的使用」:我们若回溯-自然人都有权利主张自己肖像的使用范围、维护肖像的荣誉,并保障肖像可能带来的权益,便可以了解所谓的「合理使用」,只要不抵触肖像拥有者的个人意愿,就不容易发生纠纷。站在「肖像」拥有者的立场,多为他们想想,懂得给予尊重,这是一个重要的原则。

    基本上,「肖像权」的课题是每一个人像摄影者都会遭遇到的,我会建议人像摄影者都应该好好正视这个问题。